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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交通意外賠償應留意的事情
遇上交通意外應怎麼辦?
萬一發生交通意外,應該如何處理?
香港每年平均有過萬宗交通意外,當中牽涉超過二萬名傷亡人數。預計到了2030年,交通事故引致身體傷害嘅排名,將超過肺癌、糖尿病、高血壓性心臟病、胃癌及愛滋病,上升至第5名。
如果交通意外是因為當中一位涉事司機的疏忽,傷者或死者的家屬可能可以向相關司機、他們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以及僱用他們的公司索償(如司機當時在工作或者乘搭由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 。
撞車受傷向對方索償
只要無涉及人命傷亡,例如車輛輕微碰撞或刮花等,亦無政府或者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便可以考慮進行和解。
根據實務指示,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車主/疏忽司機/第三保發出申索信(Pre-action Letter)包括其索償金額。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性回覆或在回覆後三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正式展開訴訟前,申索人應該先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案件,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補品費、交通費等)。
交通意外提出疏忽索償
證明疏忽導致意外的原則有三項:
- 車主及司機對於其有照顧責任;
- 車主及司機(是司機的代理人)未盡其責任(例如違反交通指示);及
- 傷者或死者家人因此蒙受損失。
車手獎(TAVAS)
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坊間俗稱「不論過失賠償」或「車手獎」),目的為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即時經濟負擔(並非補償所有損失)。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申請或獲得TAVAS補償金不會影響民事索償,但要注意,在民事索償取得賠償金後,需要將TAVAS賠償全額歸還社會福利署。
傷者所受的一切損失,主要還是來自民事索償後來自第三者保險公司的賠償。
交通意外追溯期(索償期限)
索償期限是很多傷者及意外牽涉者所關心的問題。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亡或疏忽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當日起的三年內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有會行使酌情權處理延長申索時限的申請。
所謂[三年期限],意思是指申索人必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該傳訊令狀通常是會由律師撰寫。然而,當該傳訊令狀以及一系列的法庭文件正式存檔於相關法庭後,法庭就會給予相關案件一個案件號碼(例如:DCPI xxx/2021),然後申索才會被視為有效及開始。如申索人已去世,可由其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而如申索人未滿18歲,則由其家屬代為申請。
交通意外索償項目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會以意外嚴重性及傷者狀況釐定。在法律層面上,如果金額多於港幣$3,000,000,案件將會於高等法院(High Court)處理,而如果索償金額少於港幣$3,000,000,則會在區域法院處理。
申索人代表律師會依照前述的幾個層面向對方律師要求賠償,而對方律師則通常會討價還價以達至最低金額和解了事。當雙方有了賠償金額共識後,對方保險公司會發出一份終止索償書,內容會提及賠償金額及確認申索人會停止就此意外繼續索償等內容。當申索人簽好後,對方必須於28日內張賠償金交給申索人律師代表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