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只適用於僱主以及其受僱之僱員
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之間訂立的協議。只要雙方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及訂立僱傭條款。
若僱傭合約遺漏了一些條款而這些條款是隱含於相關法例中,僱員亦會受到保障因所有僱傭合約都會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而隱含條款是由《僱傭條例》及其他有關的勞工法例所產生。如僱主訂立一些條款用以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此等條款均屬無效。《僱傭條例》只適用於僱主以及其受僱之僱員,換句話說自僱人士是不能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利益及保障。因此,當雙方簽訂合約時,懂得分辨自己是受僱的「僱員」或是「自僱人士」是非常重要。
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可參考以下因素:
- 有關報酬是否定期(例如每星期或每個月)支付予服務提供者? 由誰支付? 怎樣計算 ?
- 雙方可否提早發出通知(或以代通知金形式)予合約的另一方解除有關服務合約 ?
- 服務提供者有否收取僱傭性質之利益(例如金錢、年假、病假或退休金等)?
- 服務提供者履行有關服務時是否需要受到如一般僱傭關係中常見的控制或監管;
-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
- 服務提供者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的風險?
如雙方在「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的問題出現爭拗時,法庭有權作出最後裁決。
問:僱員補償有邊D範疇?
答:按照《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補償的類型主要包含:死亡個案補償(死亡補償、醫護費、殯葬費)、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按期付款(又稱工傷病假錢或五分四糧)、醫療費、義肢及外科器具費用幾大類。設立這幾項補償,不單止係爲支付因治療傷患產生的醫療費,亦包括補償永久/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經濟損失。另外,無論係遭遇工傷意外,抑或罹患職業病,都可以申請僱員補償。
問:人身意外險喺金額上,同法定僱員補償有咩唔同?
答:一般所見,外賣平台為外賣員購買的人身意外險,喺賠償金額和賠償期限上,在金額和期限上都存在差距:
法定要求,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為港幣537,780;至於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按期支付工傷病假錢(一般為每月支付一次),直至僱員因工傷不能工作超過24個月;除此,亦要留意,類似的賠償期限限制,可能亦會出現在「意外住院現金/津貼」、「昏迷補償」中。
問:簽署《獨立承包人(自僱人士)協議》,能否爭取相應工傷權益?
答:有可能的。勞工處2020年接受香港01採訪時,曾表示「在考慮一名外賣員是否屬於僱員的身分時,並非單純取決於其職位或合約名稱,而是視乎所提供服務的實質情況。如果合約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外賣平台公司仍需履行其在勞工法例下作為僱主的責任。」
問:如何判斷「假自僱」,規避工傷賠償上的責任?
答:根據勞工處刊物《僱員?判頭/自僱人士?》,區分僱員與自僱人士,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幾點:
- 工作控制權:是否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
- 生產工具:是否擁有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
- 幫工聘請: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 責任: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 財政風險分擔: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