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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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時(Work from Home)發生意外

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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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會否獲得補償?

保障僱員損失是僱主責任。如果僱主有依照法例購買勞工保險,基本上所有工傷僱員的工傷補償由保險公司支付。因各種原因在家工作,是否原有的勞保條款失效,可能要再細看僱主與保險公司間的合約條款,如有爭議,最終亦可能要待法庭裁決。即使僱主沒買保險,或僱主所買的保險保障不足情況下,只要確定員工是屬於「工傷」,僱主仍然有責任需要賠償僱員的工傷補償。

在家工作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1. 在工作期間
  2. 在工作地點
  3. 發生意外而受傷

除了職業病以外,工傷者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大條件才屬於工傷。

舉例說,若從事的工作涉及一些中介的服務聯絡,經常需要透過電話辦公,而在家工作期間,僱主亦要求僱員必須於辦公時間內隨時候命,例如電話響必須儘快接電話。

在這條件之下,假設僱員在家煮食時受傷,因煮食不是工作內容,當然不可視作工傷;但若果僱員剛好在上廁所時電話響,因趕著接聽工作電話而發生意外(例如滑倒),因僱員的家已被其僱主協議為「工作地點」,故此也理解應屬可滿足(1)在工作期間,(2)在工作地點,(3)發生意外而受傷的三大條件,應也屬工傷保障範圍。

在家工傷的舉證需多加留意

如果在公司工傷,因有同事在場作人證;但當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而工傷,是否屬工傷的爭議便可能會比較麻煩。萬一不幸在家工作時工作意外發生,僱員應緊記:

  1. 儘快通知上司/僱主,如電話聯絡最好錄音存證;
  2. (情況許可下或請家人協助) 拍下工傷環境的照片,準確紀錄時間;
  3. 在送院或就醫時,緊記向醫生告知是因工傷受傷

僱傭合約的定義

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就僱傭條款所訂立之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並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 隱含條款可以從《僱傭條例》以及其他有關的僱傭或勞工法例包含在僱傭合約內。

只要僱主及僱員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僱傭條款。 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即屬無效。勞工處亦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為各僱主及僱員於草擬僱傭合約時作參考用途。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晰地通知僱員其僱傭條件細則。 有關資料包括:

  • 工資(包括工資率 / 金額、超時工作金額以及其他任何津貼,不論按生產數目、每件工作、每小時、每日、每星期、每個月或按其他方式計算);
  • 工資期;
  • 終止合約所需要的通知期;及
  • 假若有關僱員可獲發年終酬金(例如雙糧或花紅),則有關酬金之金額或按比例數目,以及付款期。

如僱主不遵行上述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僱傭合約 vs 自僱人士服務合約

    考慮的因素取決於每件個案的情況,例如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員工,可能是根據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受聘;而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僱員,他們較可能是根據僱傭合約受聘。

    在分辨獨立個案時,應該衡量所有有關的因素,並分析有關工作在實際情況中的工作模式。市民亦可以瀏覽勞工處的網頁以獲取更多資料。

    稅務局亦有一套參考準則,釐定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其主要之準則為下列各項:

    • 就已執行的服務而言,服務提供者並無收受僱傭性質之利益(例如金錢、年假、病假或退休金等);
    • 有關的服務工作並無指定要某人親自進行(例如可聘用助理 / 分包商);
    • 有關服務的履行並不受到如一般僱傭關係中常見的控制或監管;
    • 與一般僱傭合約不同,有關報酬並非定期(例如每星期或每個月)支付或存入服務提供者之帳戶內;
    • 有關的服務提供者及服務享用者均無權在合約屆滿前,或在工作完成之前,對合約的另一方提早發出通知(或以代通知金形式)解除有關服務合約;
    • 服務合約中的任何一方均沒有意圖致令公眾相信僱傭關係的存在。

    假若上述所有準則均已符合,僱傭合約很可能並不存在。就有關上述準則的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

    如出現就有關合約是否僱傭合約的爭拗時,法庭有權作出最後裁決。